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9663号之一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雅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浮莲路沙环西街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家平。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1元(按减半收取计),财产保全申请费1601元,均由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