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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民初14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60242。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申请人: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932100。
法定代表人:邓金琳。
申请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赣0103民初1469号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682.76元。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江苏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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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682.76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涛
书 记 员 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