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8908号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清。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