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厦门农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138号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6024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农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01045W,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单元X。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农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农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