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广州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6执85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74060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号****房之**A房,组织机构代码30460975-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红日”字样,赔礼道歉,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人民币7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99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车辆、房产及银行开户登记;本院拨通工商登记记载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手机未接听,办公电话称并非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到判决书地址查找被执行人,获悉被执行人已搬离,具体下落不明。
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鉴于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8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戴子兵
执行员****
执行员杨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