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5774号
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明德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81区彩虹城四楼“TEAM”空间写字楼B区B69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西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史万文。
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德照明有限公司、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