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民初10463号
申请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
法定代表人:史万文,董事长。
申请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进行冻结;若上述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xx省xxx区xx路xx号厂区内与诉讼标的相值的机器设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上述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xx省xxx区xx路xx号厂区内与诉讼标的相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
上述冻结、查封价值以人民币xxx元为限。
如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顺喜
审 判 员 苏绿琴
人民陪审员 许雅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怡琳
书记员古杏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