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与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沙威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民初679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委托代理人:冯新春,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万文。
被告:长沙威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建材城五金区10栋东21、2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任先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长沙威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张姝
审判员***
审判员佘朝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