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283民初9411号
原告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耐联冶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江苏省靖江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
书 记 员 朱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