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149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3民初4149号
原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葛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泰兴市姚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玉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许婷
书记员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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