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竤鸣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竤鸣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0667号
原告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新市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竤鸣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四通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竤鸣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山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2元,减半收取10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轼
审判员吕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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