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4959号之一
关于原告***诉被告山东欣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7页正文第一行中“无异议”更正为“有异议”,原判决书第13页正文第三段“同时查明,山东……结清”更正为“同时查明,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山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已经进行了工程结算”。
审判员*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