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307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981708X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隆正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边工业一路六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34075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隆正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3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068.1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3078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粤B9××××),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方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方负担),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