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欣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959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欣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鑫,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岭,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进玉,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
法定代表人:邢翰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燕,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永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和玉,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欣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瀚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宰金萍
书 记 员  穆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