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3民初6319号
原告:***,女,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建峰(特别授权)、季文静(实习),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街道桑木村元庄**。
法定代表人:赵兴中。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建峰、季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万元整。事实和理由:被告注册建造师常金成与原告的父亲沙冬平是朋友,2018年4月16日沙冬平通过常金成介绍想以被告名义参加泰兴市常周卫生院的工程投标,沙冬平叫原告向被告汇款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然后由被告再汇给发包方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后来沙冬平没有参与泰兴市常周卫生院工程的施工,该10万元保证金发包方早已退回给被告,原告父亲多次通过常金成向被告要求退回10万元履约保证金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常金成系被告公司注册建造师,与原告的父亲沙冬平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16日,沙冬平通过常金成介绍想以被告名义参加泰兴市常周卫生院的工程投标,沙冬平通过原告向被告汇款10万元,注明是履约保证金,被告即将该款汇给发包方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后沙冬平没有参与泰兴市常周卫生院工程的施工,原告多次通过沙冬平向常金成及被告要求退回10万元履约保证金未果,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汇款给被告是作为其父亲沙冬平参与工程竞标的履约保证金,原告及沙冬平未能参与到工程建设,被告应及时退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其占有原告的履约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的诉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1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