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293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XXX号XXX幢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厂,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超,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桑木村元庄四组。
被告:***,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根思路XX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致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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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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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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