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执67号
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576号。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被执行人:任荣霞,女性,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被执行人: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以北、中傲大道以西。
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以北、迎宾路东侧。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荣霞、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2民初3250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