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
法定代表人:管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腾龙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
法定代表人:郎文江,董事长。
***与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腾龙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0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6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腾龙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10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网络支付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在首次执行中已对该账户轮候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查阅首次执行卷宗,查明本案首次执行到位金额为2,384,665.67元。
3.2021年11月17日,到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腾龙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经询问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涉案较多,经营困难,在该公司住所地未能找到法定代表人管书军。在山东腾龙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走访中得知该公司已经破产。
4.2021年12月23日,向武城县人民法院了解山东腾龙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情况,并复印了部分卷宗材料。经查,2020年3月30日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428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山东腾龙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同日,本院联系了山东腾龙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天衢律师事务所,经了解山东腾龙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
5.2022年1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义,魏新义称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不动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银行账户也均被冻结,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案轮候冻结了该公司部分存款,无法提供该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也不了解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书军。
6.2022年2月18日,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得知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市法院范围内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50余起,大多数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经调阅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卷宗,了解到该公司主要财产为位于武城县鲁权屯镇的不动产,该不动产被多家法院查封。
7.2022年3月11日,4月1日、14日、15日,多次电话传唤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书军来法院接受财产调查,同时询问了该公司经营情况,管书军称现在外地无法到法院,公司因涉案较多,经营困难,相关财产均被法院查封,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现在处于多家法院冻结状态。
8.2022年4月26日,再次对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发现因其他执行案件解除冻结,本案第一顺位冻结了该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日,在武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该公司不动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在武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该公司股权和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9.2022年4月29日,因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0.2022年5月5日,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9,000元。
11.2022年5月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义,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到位金额、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魏新义认可本院执行行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384,665.67元,本次执行到位3,619,000元,共执行到位6,003,665.67,现尚有部分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义,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清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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