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恢7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8层。
法定代表人:石广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德城区东方红路1168号。
被执行人: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城县西郊花园屯村。
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城县城经济开发区顺河街南。
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山东汇盛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小区营业楼31号。
被执行人: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德州市平原县王风楼镇政府驻地。
被执行人:管书军,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任荣霞,女,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管书军、任荣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8)鲁01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366871.68元、违约金7366871.68元及代偿款利息等。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查控中,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任荣霞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莉
审 判 员 宁 爽
审 判 员 华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张冬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