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庆喆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庆喆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峰中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493176(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16749632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庆喆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青2801民初3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8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0元,合计4931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庆喆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民政、工商总局、证券、保险、税务、网络资金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同时委托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49310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7日经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