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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02民初3250号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以北、中傲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以北、***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山东省武城县***工业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山东省武城县***工业开发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农商行)与被告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森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州公司)、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诉前调解未果,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州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贝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尔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州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威尔森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0000元(庭审中变更数额为9890000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9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35000‰计算,利息去除已还息20796元),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4.35000‰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的罚息(以本金99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的罚息(以本金99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以本金98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2.判令被告贝州公司、佳纳公司、***、***对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以上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威尔森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995000元整,用途为借新还旧。执行借款利率4.35000‰。同时,原告与被告威尔森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项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贝州公司、佳纳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两份,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被告威尔森公司申请如约向其发放全部借款,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威尔森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贝州公司、佳纳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中的复利、罚息过高,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借款的利息的规定;该借款合同的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担保期限为两年,原告的起诉日为2021年3月5日,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二年的担保期间;故被告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本院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借款概况: 2018年1月31日,原告德州农商行与被告威尔森公司签订了(德州农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18)年第010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威尔森公司向原告借款9995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实际借款期限以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22%,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于2019年1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借款人不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按月利率4.35000‰)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的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要素与合同约定或提款申请书不一致时,以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记载要素为准。 二、担保概况 1.2018年1月31日,被告贝州公司、***、***与佳纳公司分别与原告德州农商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贝州公司、***、***愿为原告依以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威尔森公司形成的9995000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履行情况 2018年1月31日,原告德州农商行依约向被告威尔森公司发放了9995000元借款,借款凭证上载明月利率为4.35000‰。 威尔森公司未能按约支付本息,累计偿还本金105000元,其中2020年10月30日偿还5000元,2021年6月29日偿还1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9890000元。累计支付利息490846.24元,该利息总额清偿了截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后余20796元。 德州农商行对该笔借款的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了催收。威尔森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签收了《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贝州公司、***、佳纳公司均于2019年12月15日签收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均于2020年11月19日签收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转贷存凭证、银行流水、《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威尔森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贝州公司、***、***、佳纳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义务,被告威尔森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989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4.35000‰)、罚息(月利率4.35000‰上浮50%为6.52500‰)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贝州公司、***、***、佳纳公司进行了催收,以上四被告分别签收了催收通知书,诉讼时效中断并在原告催收之日起重新计算,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四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约,依法应对被告威尔森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威尔森公司追偿。被告贝州公司、佳纳公司、***、***提出的“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二年的担保期间”、“借款合同中的复利、罚息过高,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借款的利息的规定”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威尔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99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按月利率4.35000‰计算,扣除已偿还利息20796元。罚息:按月利率6.52500‰计算,第一阶段以本金99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第二阶段以本金99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第三阶段以本金98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第一阶段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按月利率4.35000‰计算;第二阶段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52500‰计算)。 二、被告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佳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州威尔森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65元,由原告负担350元,五被告负担40515元(原告已预交,限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淑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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