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商初字第328号
原告***,男,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武城县中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50万元的股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在武城县中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的150万元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