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1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但为轮候冻结。本院工作人员已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住所地进行实地送达,未找到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已经将被执行人法人加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查控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晏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佳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