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华东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茨山段。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葫芦岛市华东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判决给付葫芦岛市华东锅炉有限公司执行款113603.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397.00元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0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戈
执行员 张永东
执行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