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502执1721号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5民终446号民事调解书,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502执172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在和解协议未履行的两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 平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