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1民初4835号之一
原告: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凯斯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