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辖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逸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4号楼901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新天村八组。
负责人:杨再清。
上诉人北京逸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武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3民初1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逸泰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依据《泛海城市广场二期工程B1、B2区二次结构及装修分包合同》第十五条以及通用条款中第23条第1款和《泛海城市广场(二期)工程地下室、A1-A5、1#、2#写字楼二次结构及装修劳务合同》第十七条及通用条款中23条第1款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中铁武汉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故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并非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无效。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逸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逸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