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逸泰装饰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北京逸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1304号
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街新天村八组。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逸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4号楼90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武汉公司)与被告北京逸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逸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应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泛海城市广场(二期)工程B1、B2区二次结构及装修分包合同》和《泛海城市广场(二期)工程地下室、A1—A5、1#、2#写字楼二次结构及装修分包合同》均约定,原告中铁武汉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被告逸泰公司,工程地址为武汉中央商务区宗地二。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施工地点位于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属于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逸泰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逸泰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