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454号
原告:北京立欣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立欣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红狮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559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立欣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狮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立欣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立欣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