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3366号
原告:**,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址不明。
被告: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7号C338号,现住址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果江与被告***、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现住址不明,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果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