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泛华易拍(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1018号
原告: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7号C3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男,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鑫,女,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泛华易拍(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贺占哲。
原告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泛华易拍(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