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3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国,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作庄,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甲1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7号C3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再审申请人*保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委员会、北京五瑞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2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保国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表明***、***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二审法院认定“王保国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故无权提起恢复原状之诉”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宪法的否定,这是典型的亵渎法律。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土改时分配给***、***夫妇及子女居住了60多年的房屋,***、***夫妇及子女有合法的所有权;(二)本案诉争的房屋不属于文物的范围。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保护的文物不包括涉案房屋;(三)我已于1993年按照分家协议和农村的风俗习惯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因此无权提起恢复原状之诉。二审法院认为王保国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保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保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保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