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4民初1249号
原告: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东。
法定代表人:邓寿建,任经理。
被告: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榔梨产业基地梨江路**。
法定代表人:曹朝辉,任董事长。
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与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沧州兴通预制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