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21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朝晖。
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世鸿。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7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按照下列付款计划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拖欠货款:1、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3、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4、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余款4026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世鸿到本院处理执行事宜,但其未到庭。
3、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6月21日、7月10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动产、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4、2019年6月14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福区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省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本案应执行标的约为1257108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尚未执行到位1257108元(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7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何祥猛
执 行 员  刘翔宇
执 行 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