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财保241号
申请人:湖南鸿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06。
法定代表人:王尚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产业基地梨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朝辉,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鸿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2220.61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申请人湖南鸿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鸿潞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253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韶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