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财保7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08702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丰,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产业基地梨江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380927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依法作出(2018)湘0121财保7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2638.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双方请求解除(2018)湘0121财保71号民事裁定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告湖南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633.19元,由原告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