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021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龙****村二组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四川省阆中市鹤峰乡油榨坪村1组36号,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龙****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北京创阅新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东一街307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苏北。
被告:北京华北地博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南里11号楼11-3幢1层106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知安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迤北(北京市翔达玻璃制品厂)26幢1层-010。
法定代表人:常铮。
原告***与被告北京创阅新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地博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知安合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