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勃伟仑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华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7629号
申请人:北京勃伟仑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席运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华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会玉,总经理。
北京勃伟仑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天华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12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北京天华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付玉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甄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