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3030号
原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女,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林,女,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北京勃伟伦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前沿村西阎吕路与前阎村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席运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北京勃伟伦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勃伟伦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