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勃伟仑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特14号 申请人: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前沿村西***与前**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2652-2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裁决***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100元,是错误的。事实上,***公司与***签有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25日,***到***公司处填写《新员工入职表》。在该《新员工入职表》中,约定***3月26日正式入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因为北京新冠疫情严重,***公司所在地被要求居家办公,无法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疫情缓解,***公司及时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推迟,是由于新冠疫情爆发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不是***公司为了规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赔偿责任所恶意而为。二、***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公司与***签订的书面合同,一式两份,***也保留一份。但是房山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该项证据,而且拒不认可***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上乙方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显系虚假陈述,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违反法定程序。因为***隐瞒重要证据,且当庭虚假陈述,拒不认可***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上乙方签名是其本人所签,那么,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房山区***应当组织相关各方对***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上乙方签名是否为***亲笔所签进行笔迹鉴定,但房山区***却没有组织相应鉴定。 ***辩称,不同意***公司的意见,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没有签劳动合同。 经审查查明:2022年10月24日,房山区***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2652-2号裁决:一、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158.62元;二、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2年6月工资差额100元;三、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100元;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房山区***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6日入职***公司,岗位维保,***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出勤至2022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2022年7月1日解除。***称***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扣除社会保险后实发4200元,***公司不认可,称***月工资为税前4200元。***公司提交《新员工入职表》(原件)该证据显示登记时间2022年3月25日,应聘职位维保,部门意见2022年3月26日入职,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4200元,试用期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保......,总经理意见:同意入职。***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原件)证明签订了劳动合同。该证据显示甲方***公司,乙方***,签订日期2022年3月26日,合同期限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4200元,取得操作证后调为4500元/月,第6页乙方“***”签字。***公司庭审中认可该《劳动合同书》是2022年6月签的,具体哪天记不清了,称合同正文均为***书写,仅第6页乙方“***”签字是***书写。***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称并非其本人签字。***公司提交《员工离职审批表》(原件)证明离职时间。该证据显示***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到期日2022年6月30日,***签字。***对该证真实性认可,称是其本人签字。***公司提交《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考勤统计表》(照片打印件)证明出勤情况。***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称其实际工作中没有休息日。***公司提交《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工资表》(照片打印件)证明工资情况。该证据显示***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200元、技能工资1000元、梯量奖(不固定)等,***2022年4月工资总额5600元,扣除保险565.8元,实发工资5034.2元,5月工资总额6080元,扣除保险565.8元,实发工资5514.2元,6月工资总额4200元,扣除保险565.8元、其他100元,实发工资3534.2元。***对6月工资不认可,对其他月份工资认可。***2022年4月24日、5月1日至7日均出勤。***2022年6月为**,***公司已向其支付3534.2元。***公司主张6月工资扣除当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565.8元,因***工作不满一年扣除工服成本费100元。***于2022年7月13日提出仲裁申请。 房山区***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认可双方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予以支持。 ***2022年4月24日、5月1日至7日均出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间法定节假日1天、休息日3天、工作日3天,***公司未举出向***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或安排***倒休的证据,***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于法有据,合理部分***予以支持。《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考勤统计表》系照片打印件,***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采信。***未举出其月工资扣除社会保险后实发4200元的证据,***无法采信。***公司主张***月工资标准为税前4200元,与《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工资表》可以相互印证,***认可***每月固定工资4200元,另有梯量奖不固定。***2022年6月为**,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可。***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扣除***6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565.8元与4月、5月金额一致,***未举出相反证据,***公司主张扣除6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于法有据,***予以认可。***公司主张因***工作不满一年扣除工服成本费100元,没有法律依据,***公司亦未举出有效规章制度,***主张工资差额,于法有据,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庭审中***公司称《劳动合同书》系2022年6月签订,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劳动合同书》所显示的签订日期与***公司自认的签订日期不一致,且载有合同期限的页面未有***签字确认,***视为***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离职时***公司为规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风险有意进行倒签合同,该行为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合同书》不予采纳。***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于法有据,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本院审查中,***公司提交北京市房山区***前沿村村民委员会发布的一份封控公告,主张因疫情封控,故推迟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认可,认为倒签合同也应经过协商,双方没有协商,其也未签订劳动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公司以涉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及仲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房山区***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就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应视为***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认定并无不当。***公司主***裁决适用法律有误及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称***隐瞒了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事项且不认可合同由其本人签字,据此主张***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主张依据不足。故对***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