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7704号
原告: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X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田***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原告北京***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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