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781民初1401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人民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计17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