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1401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人民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计17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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