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9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1405300038。
被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