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9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1405300038。 被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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