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13283号
原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