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283号 原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 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