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577号
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3435721XC。
法定代表人:王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杰,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42498K。
法定代表人:杨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蒋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