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镇北***村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执行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102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229.97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54152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84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89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二、2019年6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7月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11月2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2019年11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本案上述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未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本案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1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