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三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与倪馀德、常熟市三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倪馀德、常熟市三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7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兴民初字第033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常熟市三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南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1号。
负责人归若飞。
原告洪以梅诉被告***、常熟市三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