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599号
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口子村东1号院79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孙智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玲,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洪雨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大洪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玲、刘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大洪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2099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欠款总额每日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就防水材料买卖事宜签订了《材料销售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8月25日前付清全款。但是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仍欠付原告材料款2099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迫于无奈,诉至贵院。综上,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欠付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能判如所请,维护法律尊严。
被告***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出售方(甲方)远大洪雨公司与买受方(乙方)***签订《材料销售合同》,约定***向远大洪雨公司购买SBS防水卷材和自粘防水卷材,合同金额共计67500元,最终按甲方实际供货量结算。合同约定乙方资金紧张,甲方可为乙方垫资,乙方承诺发货前付10000元,剩余欠款2020年8月25日前付清。违约责任中约定如因乙方欠付货款,自应付之日起,甲方有权停止发货,且每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欠款日期超过20天,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0年8月9日,远大洪雨公司向***发货Q301聚酯胎聚乙烯膜3mm-10米850平方米、-20℃有胎自粘3.0mm-10米(单面)780平方米、-30℃有胎自粘3.0mm-10米(单面)100平方米,总计材料款30990元。***在收获签收人处签字确认。
远大洪雨公司称,其公司向***发货后,***只付款10000元,尚欠20990元材料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远大洪雨公司与***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收到远大洪雨公司的货物,应当支付相应货款,现远大洪雨公司要求***支付欠付的20990元材料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远大洪雨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同中约定***应当在2020年8月25日前付清剩余欠款,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一直未付款,本院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8月26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每日欠款总额0.5%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材料款2099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每日104.95元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晓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郭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