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4850号
原告:***,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79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孙智宁,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9日周六日加班工资42945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9日的法定假日值班工资6748.5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9日拖欠工资5931.5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9日拖欠销售提成17578.08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2月9日法定未休年休假补偿4090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非法辞退赔偿金18000元;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代通知金4500元;8.请求判令被告退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9日非法罚款41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9年1月11日与被告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入职单位工作,担任唐山办事处销售经理一职。合同未到期,被告向本人提前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未按要求完成销售业绩须自愿离职。劳动合同中规定转正月工资4500元,工资构成:月固定工资3825元,月度考核月工资225,季度考核月工资450元。另外被告支付加油补助400元每月,生活补助200元每月。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经本院调查,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与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区,***与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颜云云
书 记 员 吝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