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2执4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村。
法定代表人:孙智宁,经理。
被执行人:王宝朝,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宝朝(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京0112民初391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文书给付申请人案款及利息14.991732万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股权、债券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2执4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翟新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鹏